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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


2008年04月11日

来源:广东老龄网-老年维权ABC

 

案例:

屈阿婆是张敏的养母。早年,张敏刚出生时既被收养,老人辛劳一生,在养女张敏身上倾注了无数的心血,终于把张敏扶养成人。多年来,养母女之间一直关系融洽。然而,邻居吴阿婆因与屈阿婆有矛盾,在张敏结婚以后,遂向张敏泄露了收养秘密,导致屈阿婆与养女张敏之间产生隔阂,张敏便渐渐疏远了养母屈阿婆。对此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。

分析:

本案涉及的是隐私权的法律问题

隐私是指私人生活中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特殊信息。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私人生活特殊信息进行支配的权利。隐私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外,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义务。也就是说,公民享有隐私权,就是排斥其他人非法搜集自己的么人信息,禁止干涉自己的私人活动,禁止侵入和窥视自己的私人空间。隐私权是人格权,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伤害公民隐私权的义务。

 

侵害隐私权的,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原状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。另外,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,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,受害人可以向人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
 

本案中,像屈阿婆和养女张敏的情况,任何人也不想遇到。吴阿婆的行为不仅应在道德上受到谴责,而且在法律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根据我国《收养法》第二十二第规定:“收养人、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,其他人应尊重其意愿,不得泄漏。”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稳定收养关系,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。事实上更多的是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。收养人希望养子女与其关系像亲生一样,绝不希望抚养多年并建立起深厚感情的子女离自己而去。对于本案而言,吴阿婆因泄露收养秘密,导致他人收养关系解体,屈阿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富赔偿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