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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年人的人格尊遭到侵犯该怎么办


2008年04月11日

来源:广东老龄网-老年维权ABC

 

案例

韩老太到某超市购物,出门时被超市保安人员强行拉到保卫部。因怀疑其偷拿了商品,便要对韩老太的身体进行搜查,被韩老太断然拒绝。然而保安人员却强行对韩老太的外衣口袋及裤兜进行检查,并强迫脱下外衣,内外翻了一遍,在没发现超市商品情况下,放韩老太走了。韩老太又羞又愤,回家以后越想越气,遂将超市告上法庭。

 

分析:

本案所列举的情况,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。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己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。尤其对于老年同志,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。

 

我国《宪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陷害。”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”可见,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。

 

结合本案来看,韩老太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原状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;后果严重的,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