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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
某大学教授高老师,在学术界颇有名望。某日,忽然接到一个电话,来电人声称是高老师的学生。言语中对高老师大为不敬,并称:“自己仰慕高老师的名望而来,但听了讲课后认为不过是徒有虚名。”高老师听后,感到莫名其妙,因自己年事已高,多年来从未讲过课。经查,原来是以前在学校干过临时工的孙某,在外盗用自己的名字办理培训班,并冒充自己的姓名在外授课。高老师一怒之下,将其告上法庭。
分析:
姓名权,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、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。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九条规定:“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。”据此,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包括: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,非法使用他人姓名,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,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,擅自以其名义实施某种活动,或者实施不利于权利人、不利于社会的行为。“盗用”的特点在于擅自使用,“假冒”的特点的冒名顶替。此外,利用与权利人的姓名容易相混淆的条件从事某种民事活动,也应认定属于冒用他人姓名。
在现实生活中,某些人为达到某个人目的,利用老年人的声望、地位非法使用其姓名,这种行为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。
本案中,孙某假冒高老师的名义举办培训班,以高老师的身份进行授课活动,属于假冒和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,侵害了高老师的姓名权。孙某应停止侵害,并应赔礼道歉和赔偿高老师由此造成的损失。同时,对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,法院应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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