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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犯老年人的名誉权应如何处理


2008年04月11日

来源:广东老龄网-老年维权ABC

 

案件:甲老太与乙老太是邻居,平时甲老太与乙老太在生活上经常互相帮助,亲时经常一起聊天散步。因乙老太与女儿白某的关系紧张,所以白某总怀疑甲老太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,因而对甲老太非常不满。

 

  某日,白某来到甲老太家门口,对甲老太大声辱骂,并捏造事实对甲老太进行羞辱。由于甲老太年事已高,受到刺激后导致高血压,产生昏迷,后被送到医院抢救。经过积极的抢救治疗,甲老太生命脱离危险。对此,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。

 

分析:本案涉及的是关天名誉权的法律问题。

    名誉是指社会或亿人对特定公民、法人的品德、才干、信誉、功绩、资历、身份等各方面评价的总和。名誉权则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、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”

 

   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:第一、以侮辱方式侵犯人他从名誉,即以口头、书面或暴力的方式,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,或贬损他人人格;第二、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,即以隐瞒真相,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,损害他人尊严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对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。这里的赔偿损失,包括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。

 

    结合本案来看,白某作为晚辈,应该懂得尊敬老人,不应对甲老太进行辱骂,导致甲老太受刺激昏倒住院,造成其人身伤害、白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。白某除向甲老太赔礼道歉之外,还应承担医疗费和承担甲老太一定数量的精神失费。